很多人认为举办了婚礼就是结婚了,但是从法律上讲,这还不算结婚,这并不能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那么法律上的结婚该怎么结?这是我们每个普通公民都应知道的基本常识。现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等规定总结如下结婚法律常识。
1、结婚自由:《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要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结婚需办理登记手续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6、办理结婚登记的如下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第⑴项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
⑴、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⑵、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⑴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⑵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华侨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外国人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另,以上四类居民均需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结婚登记的程序
1、初审: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后,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填写审查表。
4、登记:交工本费9元、当场发证。
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只要登记的婚姻不被撤销或者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深圳欧阳春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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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