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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需谨慎,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2015-03-23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1、定金与订金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不同意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

1、定金与订金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不同意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常被视为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给付的一部分价款。它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其目的只是促进合同的履行。

2、民间借贷中的欠条、借条与收条

欠条、借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表明的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故,欠条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欠条可能是因借款形成,也可能是其它原因形成。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给付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故,收条也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

3、还(huan)与还(hai)

有个这样的案例:甲欠乙人民币10000元,后来甲偿还了2000元,乙就在欠条上注明:甲还欠款2000元,后来甲拒不偿还剩余款项,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8000元,在庭上甲称确实曾欠乙人民币10000元,但是已经偿还了8000元,到现在还(hai)欠乙2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偿还乙2000元。双方就欠条上“还”的读音是hai还是huan,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法院也难以断案,致使该案久拖不决。乙当时在欠条上附注时的疏忽,给自己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不能与不

我国担保法规定有连带担保和一般保证。当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为一般保证。当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为连带保证。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差别巨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包修期与保修期

包修期一般意义上是指三包有效期,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品质量的一种强制性规定,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免费维修,或根据相关规定更换、退货。目前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而保修期则是厂商根据产品性质和价值,自行作出的长短不同的商品维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维修商品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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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