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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2015-03-23    作者:陈立云律师
导读:近年来,北京市离婚案件中涉诉房产日益增多。北京市各级法院内部就有关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还贷,双方后又离婚,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补偿的计算标准一直存在不统一的问题。为此,2014年11月17日,北京高院民一庭发出...

近年来,北京市离婚案件中涉诉房产日益增多。北京市各级法院内部就有关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还贷,双方后又离婚,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补偿的计算标准一直存在不统一的问题。为此,2014年11月17日,北京高院民一庭发出通知,统一了补偿标准的裁判尺度。

北京雷宇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就此通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进行讲解,并通过案例分析法,就该问题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通知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公式解析

律师总结出的计算公式逻辑推理:

1、被补偿一方的支付的款项=夫妻共同支付款项×50%,即夫妻共同支付款÷2,在夫妻共同支付款项中,每人出钱占一半。

2、购买房屋的总支付金额=(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

3、被补偿一方的支付的款项对购买房屋的总支付金额的贡献率=夫妻共同支付款项×50%÷(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

4、被补偿一方的贡献率在房屋现值中的价款体现=被补偿一方应得的房屋补偿款;

5、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50%÷(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公式经简化转化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某男在北京市顺义区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共计150万,首付45万(总价的30%),贷款105万,贷款期限20年(240期),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贷,年利率为银行年基准利率6.12%的七折,即还贷的年利率为4.3%,每月还款6530元,20年累计还款总额1567199.68元,利息总额517199.68元,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某男。2011年11月,某男和某女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共同还贷30个月后,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评估,评估价为421万。问某男对某女的房屋补偿款是多少?

根据通知中的统一标准,计算方式如下: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某女得到的房屋补偿款=6530元/月×30个月÷(1500000元+517199.68元)×4210000元×50%=204606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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