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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奸淫8岁继女 谁来斩断淫魔魔爪

2015-03-23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男子多次奸淫8岁继女 男子与再婚妇女结婚后,竟然以离婚为要挟奸淫年幼的继女,并在妻子外出打工后多次施暴。2008年10月份,39岁的牛某与离异妇女余某结婚,余某带着8岁的女儿婷婷(化名)来到牛某家共同生活。开始一家...

男子多次奸淫8岁继女

 

男子与再婚妇女结婚后,竟然以离婚为要挟奸淫年幼的继女,并在妻子外出打工后多次施暴。2008年10月份,39岁的牛某与离异妇女余某结婚,余某带着8岁的女儿婷婷(化名)来到牛某家共同生活。开始一家人生活还好,2011年夏天一天晚上,牛某以与其母亲离婚为要挟奸淫了婷婷,并对婷婷进行了打骂。2013年余某外出打工,牛某更是多次强行奸淫婷婷,就连每周的住校回家都不放过,每次婷婷反抗都会遭到殴打。原本开朗的婷婷变得沉默寡言,直至后来辍学。2014年年初,婷婷感到下身发痒,才将实情告诉了姨妈,并表示再也不愿回到继父家生活。姨妈领着婷婷报警,遂案发。

 

近日,经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国家出台规定明确“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由于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奸淫行为必须明知是幼女,故而对奸淫幼女行为定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这一问题,理论争议已久。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的幼女,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未成年人往往发育较早,特别是一些幼女的外貌体征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对其年龄判断产生误差,并以此作为被判处强奸罪的抗辩理由。此项规定是对过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即只要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不再根据外貌体征等方面来做申辩,而一律被认定为强奸罪,体现了《意见》从严从重的惩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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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