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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避让狗吗?

2015-03-23    作者:路焜律师
导读:[案情]2013年5月某天的上午,在红绿灯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吕某携带着宠物犬(为泰迪犬,有养犬证)在等候绿灯,当时牵着束犬带,宠物犬在其身体的右边,犬只的右侧有一名年轻女子也在等候红绿灯。这时,年逾70的老者王某,...

[案情]

2013年5月某天的上午,在红绿灯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吕某携带着宠物犬(为泰迪犬,有养犬证)在等候绿灯,当时牵着束犬带,宠物犬在其身体的右边,犬只的右侧有一名年轻女子也在等候红绿灯。这时,年逾70的老者王某,一手跨环保袋,一手拎塑料袋从吕某后方往前行走,准备在绿灯后通过人行横道,前行中王某腿脚并不灵便。当王某行至距离宠物犬约1米左右时,宠物犬出现躁动不安躲避到吕某身后继而腾跃,吕某拉紧束犬带进行制止。与此同时,犬只右侧的年轻女子也往右退步进行躲避,王某也往右进行躲闪,站立不稳后摔倒在地。后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其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要求赔偿未果,故起诉到法院。

王某陈述:宠物犬当时突然发作的狂叫和扑咬,虽然没有咬到她,但足以使人感到巨大威胁进而出于本能躲避导致摔伤。吕某作为宠物犬的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吕某辩称:王某手提重物,走路摇晃异于常人,对狗造成了惊吓,引起小狗戒备,导致狗产生无处躲藏的害怕心理。王某明知自己怕狗依然靠近,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挑逗狗的错误。王某年老体迈、走路蹒跚、腿脚不便,在两米开外的地方摔伤是由她自己没有站稳造成的,王某应对其行为负全部责任。

[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责任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牵引带,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所以,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人应该避让犬只?还是犬只应该避让人?相关规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人行道上应该狗避让人而不是人避让狗。

另外,犬只危险性并不仅仅只是撕咬或者其他身体上的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王某因为受到了犬只的惊吓,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犬只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本身的年老体弱是否构成其承担自身过错的原因,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讲,年老体弱属于人体生长的自然规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所以王某自身体质和心理素质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能减轻宠物犬饲养人吕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吕某对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提示]

饲养宠物犬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和个人的爱好和选择,宠物犬已渐渐成为不少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养犬人在享受宠物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要防范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仅是撕咬产生的伤害,还包括因宠物犬的躁动不安惊吓他人产生的伤害,养犬人一定要注意避让老人和儿童,避免因为犬只的惊吓伤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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