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推行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此次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在2013年旅游法颁布时,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启动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目前全面完成对2010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等四个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突出特征包括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结合旅游行业管理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签订旅游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旅行社所盖公章。
由于目前旅行社之间很多存在合作关系,同时旅游法律、法规也允许出境游旅行社与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游客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对方所盖公章,清楚自己到底与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关系,投诉受理机构会根据合同中所盖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对投诉进行调解。
2、自费项目及购物的问题。
《旅游法》出台后,很多人以为《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安排购物及自费,其实不然,新合同明确了对旅游购物的态度,《旅游法》并非限制购物,而是限制强制和欺诈行为的购物。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和购物,但前提是必须得到游客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游客书面签字表示同意参加这些项目则可以认为旅行社违约,并向游客支付违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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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