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贷款买房、贷款购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可是,如果贷款一直批不下来,交易最后无法达成,那么购房买车时所交付的定金可就真的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定金”陷阱多
9月9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5号消费预警指出,购房买车中格式合同陷阱多,消费者草率下定(订)容易被免责条款“吃掉”定金。据统计,从今年7月至今,东莞消委会受理了26宗因消费者草率下定(订)、消费限制等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合同争议明显增多。
据了解,消费者在买楼、买车、办优惠卡等消费时,格式合同常见“已收定(订)金不予退还”、“仅限××期限(范围)消费”、“捆绑套餐”、“叠加消费”等类似字眼,消费者往往忽视不多考究,却容易被商家钻法律空子,设置免责、限制性条款,让消费者维权很受伤。
有专家表示,只要合同或定(订)金在是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或支付的,就是依法成立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事后消费者以“自己不清楚不知道、霸王条款显失公平、商家不兑现口头承诺”等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或退订(定)金,均难获法律支持。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今,我国的消费者在面对那些密密麻麻、形形色色的格式条款时,大多只注重合同标的内容,免责条款多被忽略,甚至无视合同违约责任等。殊不知,“定金”陷阱多,合同莫乱签,不然等发生了经济纠纷,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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