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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了解的民事特殊侵权and责任承担(表格版)

2015-03-17    作者:贾月英律师
导读: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

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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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月英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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