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现劳动合同解约潮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每年到春节前夕,一些用人单位会出现一个集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小高潮,有些劳动者打算春节后换个地方打工,或者再找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还有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春节前后放长假,不想发这份工钱。
胡先生2013年4月9日入职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期间,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胡先生不同意,打起了官司,公司代理人说,解聘他的理由是旷工。
公司代理人称:在2013年10月份,胡先生擅自旷工了四次,公司已经根据劳动法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考勤制度依法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通过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这种形式,向其送达了通知,要求其依规定来办理离职手续,至今未曾前来,公司无法为其结算10月份的工资。
胡先生说他一直要求公司发书面的解聘通知,而不是电子邮件,但是至今没有收到。
“分手”还须先通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还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情形,这个举证责任也是在用人单位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的话,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他所主张的辞退劳动者的原因,不利后果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通过电话、或者邮寄等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属于程序性违法,可以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劳动者接到解聘通知,不同意或者协商不成,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年末就是工作大转移,有人辞职,有人应聘,也有被开的。用人单位解约而当事人却未收到书面通知,这样的解约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维权,坚决抵制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行为。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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