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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律师每日说案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2015-03-23    作者:陈静律师
导读:张韶涵咨询:我从5岁时随母亲与继父张某一起生活,关系一般。去年我母亲去世了,我与继父张某关于母亲的遗产问题关系恶化,我想与继父张某解除继父子女关系,请问能否解除?陈静律师咨询: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

张韶涵咨询:我从5岁时随母亲与继父张某一起生活,关系一般。去年我母亲去世了,我与继父张某关于母亲的遗产问题关系恶化,我想与继父张某解除继父子女关系,请问能否解除?

陈静律师咨询: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相同。本案中,你从5岁起,就与张某一起生活,两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但是从法理上来看,基于拟制血亲是人为设定的,也可以人为解除这一基本原理。在法律实践中,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协议或经诉讼可以解除双方的关系,亦可要求或判决子女向继父母支付适当的补偿金。本案中,张韶涵与张某存在隔阂,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双方的关系。但不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继父母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经济收入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即后赡养义务。张某孤苦无依,无劳动能力,虽然双方解除了关系,张韶涵仍应对张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 陈静律师办案心得:每一起纠纷都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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