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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作者辛夷坞 涉嫌违约被判罚50万

2015-03-23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致青春》作者辛夷坞由赵薇导演的《致我们终究逝去的青春》可谓是红遍大江南北,但该书的作者辛夷坞(原名蒋春玲)却因合同违约官司缠身。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阅读纪公司)与蒋春玲...

《致青春》作者辛夷坞

由赵薇导演的《致我们终究逝去的青春》可谓是红遍大江南北,但该书的作者辛夷坞(原名蒋春玲)却因合同违约官司缠身。

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阅读纪公司)与蒋春玲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维公司与蒋春玲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开维公司与蒋春玲均不再受该协议约束,也不对对方承担任何责任;蒋春玲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蒋春玲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阅读纪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开维公司或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蒋春玲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随后,蒋春玲新创作了作品《蚀心者》,并就该作品于2012年4月10日与儒意欣欣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该公司出版发行该作品并出版。开维公司或阅读纪公司发现蒋春玲新创作的作品《蚀心者》一书出版发行后,遂与其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今年3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辛夷坞被两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近日,该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蒋春玲支付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万元。蒋春玲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涉嫌违约被判罚50万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辛夷坞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因此,阅读纪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作品《蚀心者》的优先签约权。而辛夷坞违法并未提前告知,造成违约。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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