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晚,ID名为“苍天有眼哦”的网友在网上发帖,称“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辅警,连同两个同事敲诈勒索一个外地女子”。这则贴称,对方要求这名外地女子“要免费和他们发生性关系,还勒索了现金1500元,每人分了500,还要每天都给钱他们,疏通领导关系。”发帖人称被勒索的外地女子是自己的朋友,在回应其他网友的评论中承认,该女子为一名失足女。
看完这简短的报道,就如听“天方夜谭”。身着警服的男人,明知对方是失足女,却偏偏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是法律法纪所不允许的吗?如果一定要做,不得按卖淫嫖娼的“游戏规则”,双方谈好价格,男出钱女出色这个套路来吗?怎么能使出老鸨、忘八的手段来:诈了一次财不说,“还要每天都给钱他们”,还得“要免费和他们发生性关系”,这样的“买卖”,也未免也太违反市场规律了。不过这事还真得信,因为英德市公安局已“将谢某等3人刑拘”了。
敲诈“小姐”也是罪
扫黄本是为净化风气,但在涉事3名辅警这儿,却成了挣钱济私的好机会。于是乎,就上演了辅警公开在派出所与失足女视频聊天、恳求已改行的失足女重操旧业等荒唐事。而根据案情看,3名辅警涉嫌多起罪名。
首先,他们利用职权的便利,先后与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不是一般的占便宜,而是利用对方不敢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其次,他们利用失足女的“失足”,对其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因为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涉嫌敲诈勒索罪。再次,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要为失足妇女提供保护并要求她交纳所谓“保护费”,如果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那就是索贿,可能涉嫌的是受贿罪。最后,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与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后,不进行处罚,私下放走,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强奸、敲诈勒索、受贿等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若被查证属实,刑责恐怕在所难免。除此之外,辅警敲诈“小姐”这事,也给警务人员的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辅警者,临时工也
这些年,有关临时工犯事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城管打人了,是临时工干的,交警乱罚款了,是临时工干的,如今,警察敲诈勒索失足妇女了,当然也是临时工干的……
众所周知,辅警并非拥有真正合法独立执法权的正规警察,而只是依附于正规警察、协助配合后者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辅警近百万人,它已经成为政法机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舆论报道对这一支队伍向来颇有“微词”。据称,最近《瞭望》杂志报道,“警辅队伍人员构成鱼龙混杂、越权执法等乱象日益突出”,在此情境下,“敲诈”之类辅警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也就不奇怪了。究其原因,除了具体公安机关本身的管理问题之外,事实上也与目前我国辅警管理法制化程度欠缺的背景密切相关。
辅警制度,并非我国独创,而是想英美法系国家学来的,而且在深受大英帝国影响的香港地区运转的相当不错。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警务处下面就设有辅助警察队,在警力不足时提供协助。不过香港很早就制定了《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等完备的法律,辅助警察管理已经完全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反观我国,至今仍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制,导致辅警的身份和职能在法律上长期处于灰色模糊地带。不仅妨碍“辅警”作用的更好发挥,也导致诸如“辅警”人员素质不高、鱼龙混杂、“以辅代警”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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