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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扩容 多点启动外商投资制度改革

2015-03-23    作者:刘永顺律师
导读: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这表示国务院即将在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新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分别简称为“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和“福建自贸区”),扩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在上述自贸区内调整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时隔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已有一年有余,此次自贸区扩容,主要在地域上扩大自贸区的范围,与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暂时调整上海自贸区内行政审批的决定相比,调整事项大体相同,仅增加了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项。

新建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张

根据《决定》,新建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张范围如下:

1.广东自贸区

广东自贸区将在广州、深圳和珠海设立,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28.2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平方公里)。

2.天津自贸区

天津自贸区将包括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

3.福建自贸区

福建自贸区将在平潭、厦门、福州三地设立,包括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

4.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将在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扩张至陆家嘴金融片区(34.26平方公里)、金桥开发片区(20.48平方公里)和张江高科技片区(37.2平方公里)。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与之前国务院关于上海自贸区的决定类似,国务院此次决定将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张区域内调整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行政审批,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简化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根据《决定》,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调整将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1.外资企业行政审批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外资企业经营期限须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实践中,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的上述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出台后,新增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张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须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已授权地方商务部门审批。目前,上海自贸区以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和解散审批也由商务部门负责。国务院决定实施后,上述四个自贸区内均暂时停止实施上述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应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目前实践操作中,商务部和地方商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上述审批。国务院决定实施后,四个自贸区内即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较于此前上海自贸区的决定,此项审批调整是此次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调整项目。此次新设自贸区中包括三个福建省内的自贸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审批调整顺应福建自贸区的设立,简化台资企业的设立手续,促进福建自贸区的发展。

简评

此次新建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扩张,将在更大范围内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以备案制取代审批制,将减少外国投资者办理行政手续的不确定性,为外商投资企业节约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多点布局扩容自贸区,将利用地域辐射效应,带动自贸区及周边地域的发展。

1.发挥地域优势多点推动改革

国务院此次决定颁布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主要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仅为28.78平方公里。此次新设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扩张,充分利用了各地的区域优势,多点布局,在更大区域内推行外商投资制度的改革试验。

例如,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介绍,广东自贸试验区将通过在CEPA框架下扩大对港澳开放、破除准入后的隐形壁垒和政策障碍、自贸区自身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1]天津自贸区利用地域优势,重点辐射带动京津冀、环渤海区域。福建自贸区必然利用台资企业审批的调整,简化台胞投资程序,进一步推进对于台湾的开放。上海自贸区扩区后,则跳出了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不仅仅是将原自贸区制度的扩张施行,更是对外商投资制度改革在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试验。

2.配套制度仍待出台

目前国务院颁布了自贸区范围和外商投资行政审批调整的决定,此次自贸区扩容才刚刚启动。上海自贸区建立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落实自贸区内的审批转备案的制度改革,细化各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范围和流程。现在,自贸区扩容的地域范围已经确定,地方如何落实自贸区内的行政审批调整,仍有待于具体规定的出台与实施。

3.产业政策拭目以待

自去年上海自贸区设立后,上海市政府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设定自贸区的外商投资准入的行业门槛,通过清单新开放了部分服务业部门,被视为自贸区内最具体与最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与此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推出了行业开放政策,配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了电信、文化、金融产业。政策的利好已然吸引了众多外国企业前往上海自贸区投资。伴随自贸区的此次扩容,是否能带来更多行业准入的放开政策?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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