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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你知道多少?

2015-03-23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一...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种类:

1.按集资的性质可大致分为四类:

(1)债权性非法集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且有一定期限;

(2)股权性非法集资,不能退资,承诺取得股息或分红;

(3)商品销售类非法集资,以销售商品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比如非法传销等;

(4)生产经营类非法集资,按性质不同可表现为多种形式,相对于前三种,是一种较综合的非法集资类别。

2.按股权的性质分为两类:

(1)优先股权集资,承诺的是固定股息;

(2)普通股权集资,承诺回报率的高低视企业经营效益而定。

二、识别各类非法集资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特点:

首先,审核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是否具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主体资格;

其次,查看筹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还是少数特定对象,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的集资活动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最后,查看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方面:

1.科学制定投资规划,不可盲目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

2.选择具备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受法律保护;

3.增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发现自己可能受到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侵害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报案并充分反映案件线索,以免贻误处置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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