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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