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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婚后多次炒卖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

2015-03-23    作者:赵美兰律师
导读:案情:婚前房屋,婚后多次买卖,离婚怎么分割?小丽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光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现两人要离婚,对于该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

案情:婚前房屋,婚后多次买卖,离婚怎么分割?

小丽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光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现两人要离婚,对于该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小光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屋。

结果: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自然孳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该房产由于是小丽婚前房产于婚后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防控所得,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房屋归小丽所有,驳回原告的请求。

律师说法: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应分割

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小丽、小光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小丽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小丽个人财产,归小丽所有。因此对于原告小光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小丽所有。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

原告:王某某,男,某市某区某院干部

被告:郭某某,女,某设备厂工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双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36585.90元后,入住该单位2号楼一单元房。19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小区住房一套归男方,男方单位住房一套归女方居住。随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居住,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1年12月,原告以离婚协议部分侵害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将某小区的房屋判归被告所有,将某院的房屋判归原告使用。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分割他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取得原告单位房屋的部分产权,二人与原告单位系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被告对此已明确处分,该财产不属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问答九有规定。原告的身份特点,应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优于被告,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主观上体现了自己的真实意志,客观上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至于原告本单位职工参加房改一节,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4、第5、第6、第54、第55、第57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之诉。

  • 赵美兰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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