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合格惹纠纷
2012年5月底,王先生接收限价房新居时,发现客厅与阳台之间有一处裂口,墙体的钢筋都出现了外露。随后与龙湖庆华公司交涉未果,2013年5月底,王先生将龙湖庆华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龙湖庆华公司修复房屋,并向他支付每月3000元的租房损失至房子修完之日。
龙湖庆华公司则表示,涉诉房屋阳台梁上钢筋的问题不属于结构安全问题,其同意修复,但仅同意按照50%的比例承担合理损失。经王先生申请,顺义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房屋钢筋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的规定;阳台梁存在混凝土疏松、有裂缝及钢筋锈蚀的现象;阳台梁存在严重的外观质量缺陷,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及结构的耐久性,需对阳台梁进行补强处理。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确有质量问题,延误了王先生使用,龙湖庆华公司应承担损失。一审判决龙湖庆华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维修房屋,并赔偿王先生4万元损失。
履行瑕疵开发商应担责
本案中,龙湖庆华公司作为开发商,存在应当按质按量交房的义务。但是,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因阳台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延误了交房时间,给王先生带来了损失。因此,龙湖庆华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
知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最好列出双方违约情况下担责的方式,让一切都变得清晰明了。一旦一方违约,便可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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