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惹纠纷百名业主状告房地产公司
据悉,康某某等167人与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诉案已于近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9月28日,该案在兰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公开宣判,因其涉案人数众多,一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13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兰怡公司约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康某某等人依约交付了购房款。2014年4月12日,兰怡公司给康某某等人送达了交房通知。4月18日,康某某等人办理了《业主入户交接确认书》,交接了房屋,但仍以房屋不具备交接条件为由,要求兰怡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安宁区人民法院于4月受理该案,依法判定兰怡公司在自愿承担一定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免除康某某等人2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兰怡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蓝天工程”和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客观上使其施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兰怡公司对上述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应属不可抗力。同时,兰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将其遭遇的上述不可抗力行为告知对方,因此法院判定,兰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35%的民事责任。
延期交房的认定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包括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商品房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延期交房损害住户的利益,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兰怡公司虽有按时交房但交房不合合同的要求,鉴于不可抗力因素,法院驳回业主其他诉讼请求。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住户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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