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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情妇获刑五年 认罪受贿已被当即收监

2015-03-23    作者:冯丽君律师
导读:张曙光情妇获刑五年狐假虎威,是官场受贿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近日张曙光情妇罗菲的获刑,无疑又是为官场除去了一大害,打击了仍在猖獗的不正之风。铁道部窝案又一人被判刑,记者昨日获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北京...

张曙光情妇获刑五年

狐假虎威,是官场受贿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近日张曙光情妇罗菲的获刑,无疑又是为官场除去了一大害,打击了仍在猖獗的不正之风。

铁道部窝案又一人被判刑,记者昨日获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认罪。在受审一年后,二中院一审判决更改其罪名为受贿罪。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张曙光情妇,这种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何也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外,还有一种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情形。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受贿罪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还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严重的影响,因此对受贿罪一定要严厉打击,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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