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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简单分房不易 婚前购房需谨慎

2015-03-23    作者:张荆律师
导读:如今房子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众多情侣能否最终走上红地毯的决定性因素,婚前购买房产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当恋爱逐渐成熟,男女双方将结婚提上日程时,买房子似乎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身边更有夸张的事情的出现,前一天那女双方...

如今房子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众多情侣能否最终走上红地毯的决定性因素,婚前购买房产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当恋爱逐渐成熟,男女双方将结婚提上日程时,买房子似乎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身边更有夸张的事情的出现,前一天那女双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第二天去民政局领结婚证,不得不让有些人惊叹为“太现实”。房子似乎成了维系感情的纽带,但是当这根纽带起不到作用的时候,房子反而成了纷争的标的物。

“分手后房子到底该给谁?”吴某和林某面对这个问题已经协商了一年之久,实在协商不成才寻求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吴某和林某原是恋人关系,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两年时间,恋爱期间两人感情甚好,双方父母对两个人的关系也很看好,当两人商谈买房时双方家长考虑到孩子也到了结婚年龄,所以在婚前买房的问题上基本上持赞同态度,吴某的父母表示作为男方父母愿意支持孩子的购房首付,于是吴某的父母缴纳购房首付27万余元,房子落在吴某、吴某父亲和林某三人人名下,按揭由吴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本是预备的婚房,但是吴某和林某因第三者插足最终未能走进婚姻殿堂,所以这套婚前购房也只能重新分割。

吴某父亲想到儿子结婚不成反要被别人分走房子,十分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林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争议房屋属吴某、吴父所有,被告林某应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吴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但林某认为争议房屋系两原告及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房屋购买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均有三人的名字,应属共同共有财产,但并未提供其他出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的规定,因林某与李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最后结合双方提供证据查明林某确实没有出资,判决上述房屋归吴某、吴父所有,限期林某协助林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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