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邱丽梅律师 > 不动产登记条例或明年实施 房屋产权将更为明晰

不动产登记条例或明年实施 房屋产权将更为明晰

2015-03-23    作者: 邱丽梅律师
导读:不动产登记条例或明年实施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一定的生效要件,但是至于其具体的操作细节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致使不动产交易仍然存在许多的风险,而不久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能否大有裨益,有待新...

不动产登记条例或明年实施

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一定的生效要件,但是至于其具体的操作细节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致使不动产交易仍然存在许多的风险,而不久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能否大有裨益,有待新规的试行。

时隔近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

尽管有种种阻隔,但被认为有助于反腐,拟将官员房产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依然将按期出台。澎湃新闻独家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签发,定于年内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媒体报道,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程啸表示,《暂行条例》出台后,县市一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需要时间,另外各类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协调和统一还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不动产登记走上正轨最起码要几年的时间。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而房产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不动产。对不动产的登记会产生相应的公示、推定、公信等效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规范不动产的登记,能更好的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保障和维护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不动产,尤其是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其也有非常的重大的意义。

  • 邱丽梅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代理建筑工程、房产类案件时应准确归结案件争议焦点并找到解决焦点问题的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运用诉讼技巧,方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对于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着重找出双方矛盾的根源,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最终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

    关注微信“ 邱丽梅律师”(微信号qiulime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 邱丽梅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邱丽梅律师网”)

执业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邱丽梅律师,即时了解建筑工程、房产法律信息及婚姻家庭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