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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为复旦投毒案被告求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当死

2015-03-23    作者:王迎庆律师
导读:177人为复旦投毒案被告求情良师益友的同窗或许是很多人在学生时代美好回忆,但偶尔总是会闹出的轰动一时的校园杀人事件,却时时让人胆寒。复旦的投毒杀害舍友案被告林森浩遭百人向法院求情,免其死罪,在这场情理与法理的角逐中...

177人为复旦投毒案被告求情

良师益友的同窗或许是很多人在学生时代美好回忆,但偶尔总是会闹出的轰动一时的校园杀人事件,却时时让人胆寒。复旦的投毒杀害舍友案被告林森浩遭百人向法院求情,免其死罪,在这场情理与法理的角逐中,谁才会使最终的胜利者?

日前,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日前已寄往上海高院,建议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给他一条生路。去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研究生黄洋被同学林森浩在寝室饮水机里投毒致死,林被一审宣判死刑后提出上诉。

林森浩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28岁,广东潮汕人。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注入室内的饮水机,导致次日同寝室同学黄洋饮水后中毒,并于4月16日死亡。

在“复旦投毒案”被害人黄洋中毒身亡一年后,此案即将进入二审。此前,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提起上诉。

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且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而致人死亡可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

虽然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上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一个饮水机中投毒,可能威胁多人生命,且毫无悔罪态度的投毒杀人者来说,死刑或许真的也不为过,毕竟年轻不代表就能犯错,并因此而获得宽大处理。

  • 王迎庆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不论涉嫌何种犯罪,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大公权力面前,明显都是弱势群体,在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时刻,唯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挺身而出,真正为生命与自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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