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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即然医方已经明显的改动了病历,就不需要再封存病历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因为医方并不知道患方会在诉讼中从哪个角度切入主张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医疗纠纷之前,医方改动病历往往是没有针对性的,诉讼实践中,大约有90%的案件中医方改动病历不对医方有利。因此医方改动病历并不可怕。
2、起诉后患方的许多资料(如起诉状副本、患方与医方交涉中提出的各种主张、鉴定陈述材料)等,有的是医方必然要拿到的,有的是医方可能获取的,当医方从相应的诉讼材料中得知患方的相关主张后,再针对患方的主张进行修改病历,这种修改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对患方的诉讼是非常不利的。而此时如果起诉前病历已经封存,就不存在医方有针对性修改病历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虽然医方已经修改了病历,而患方也已经复印了被修改的病历,
3、有些医疗损害诉讼(如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诉讼)主要是依据病历记载的,法律规定必须有的材料进行产品质量争议,如果不封存病历,医方完全可以后补相应的材料进入病历,后补进病历的能证明产品合格的材料,往往会对患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章第一节所选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在已经知道医方明显改动病历后仍然需要封存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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