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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 水库是否担责

2015-03-24    作者:黄国绪律师
导读: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死前曾饮酒。每年夏天的“野泳”几乎都会带走几条人命,但依然屡禁不止。30日,在湖南韶山,两名初中女生在水库溺亡。令人无限惋惜。初中女生,正是花一样的年纪,却就此溺亡水库...

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

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死前曾饮酒。每年夏天的“野泳”几乎都会带走几条人命,但依然屡禁不止。30日,在湖南韶山,两名初中女生在水库溺亡。令人无限惋惜。初中女生,正是花一样的年纪,却就此溺亡水库,再也无缘这个世界。水库溺亡的两初中女生已被打捞,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5月30日,湖南韶山青沟里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两名初中女生与同学郊游,在水库游野泳不幸溺亡。目击者“韶山红叶”称,当地一中学初二年级五名女学生因其中一人心情不好,正好下午放假,相约出来散心野炊。在堤上的一个平台上还残留了一箱空啤酒瓶,四五条黄瓜及一些熟食的空袋子。酒能壮胆,于是相继脱了衣服到水中戏水。其中只有一人会游,恰好有一不会水的滑到了水中间,会水的便出手相救,被缠住无法脱身而一并沉入水底。事发后,许多人在堤上围观,却没有一个人下水,“韶山红叶”毫不犹豫的跳下入了水中打捞。终因能力有限,最深只能潜入五六米的水底,而无法找到。后来在专业人员携专业设备的情况下,潜入十五米深的水底才将落水女生打捞上岸。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水库方并未设立防护网,禁止受害人游泳,水库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所以水库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在明知道水库游泳很危险,仍旧下水游泳,是对生命的一种放纵,受害人存在主要过错,故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能证明水库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责任,则其要承担部分责任。

湖南两初中女生水库溺亡,令人扼腕。任何处理结果都不足以表达对于两个如花般生命的流逝所感受到的悲痛。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生活处处有波折,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多咨询律师。

  • 黄国绪律师办案心得:民商事纠纷特别是新型案件越来越多,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且要时时与当事人沟通,在保障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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