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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

2015-03-24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抗诉申请人:潘某,女,汉族,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号。抗诉被申请人:潘某,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

抗诉申请人:潘某,女,汉族,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号。

抗诉被申请人:潘某,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支持抗诉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和高院根据抗诉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3年8月8日),认定位于房山区某号院落内的房屋为抗诉被申请人与其丈夫所建,不是潘某某、庞某的遗产。抗诉申请人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证明上的村民委员会印章进行了鉴定。北天司鉴[2014]文书鉴字第161号文书鉴定意见书表明2013年8月8日的《证明》落款处“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印章是伪造的。据此抗诉申请人认为该份证明是抗诉被申请人伪造的,不能作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和高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法院和高院将伪造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认定事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判决驳回抗诉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抗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抗诉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的规定,特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抗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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