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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申请书

2015-03-24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某地人,住某地号。联系电话:13520535227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某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某地人,住某地号。联系电话:13520535227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某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某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某,男,年3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地附1号。该公司“自旋滑车”经营业主。电话: 。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某公园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翠屏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0831-8225465。

申请再审人王良秀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字第某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13)宜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川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三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再审人受伤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456489.09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3日下午17时许,申请人与朋友李某、吕某到某公园内玩耍,在该公园内的“自旋滑车”游乐设施消费。申请人与某、吕某乘坐“自旋滑车”,滑车工作人员启动该车运转约有几分钟后,“自旋滑车”从高空往下俯冲时,申请人从车内被甩出坠地,导致重伤。2012年12月12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法临2012-5336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腰椎体骨折脊髓损伤后,遗双下肢截瘫为二级伤残,其残疾状况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申请人遂作为原告将三被申请人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的损失有:医药费350048.59元,残疾赔偿金3655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21350元,护理费56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00元,截瘫后因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卫生费282400元,鉴定费2700元,租床费620元,交通费6360元,共计1893350元。蜀山奇公司、文宗银承担申请人损失的90%,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的10%。宜宾市翠屏公园不承担责任。该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但对原告即申请人的损失没有进行合理的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对本案申请再审。

    一、二审判决自由裁量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为30000元,于法无据。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精神抚慰金=100000元×0.9×1=90000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申请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三、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说明申请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一)本案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是申请人王良秀所乘坐的自旋滑车从高空往下俯冲时,自旋滑车的安全压杠突然被打开,致使乘坐在车内的申请人王良秀被甩出坠地受伤(在一审出庭证人李富华/吕世莉的证言能够证明,庭审笔录均有记载)。根据《游乐设施安全规范》7.6.2“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时,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也用作约束乘人的不当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申请人在“自旋滑车”从高空往下俯冲时,从车内被甩出坠地,显然与束缚装置异常有关系,“自旋滑车”从高空往下俯冲时,申请人即使作为成年人也无法自控。

(二)造成申请人王某受到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宜宾市某游乐园有限公司、文某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被申请人某游乐园有限公司/文宗银没有在自旋滑车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对自旋滑车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没有每日对自旋滑车的安全压杠是否有效及可靠进行日检;没有在自旋滑车周围设置安全网。事发当日自旋滑车的现场操作人员,没有对申请人王良秀及其同伴的安全压杠进行检查确认,就启动可自旋滑车的电源。事发后,被申请人蜀山奇公司、文宗银未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因此申请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二审法院判决宜宾市某公园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宜宾市翠屏公园与李书福签订的《宜宾市翠屏公园游乐园经营协议》内容:十、管理费用:20年经营期内管理费用为205万元。十二、3、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园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游乐园实施管理,但不得滥用管理权限,非法干涉乙方合法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自主经营。7、若游乐园出现安全隐患,甲方有责令乙方整改解决的权利。10、甲方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为乙方协调在游乐园合法建设和经营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为乙方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创造宽松的环境。十三、16、乙方应结合游乐园的实际情况建立游乐园各项规章制度,甲方积极予以协助:(1)安全生产制度及事故救援应急预案。(3)游乐园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游乐园设备管理制度。

因此,被申请人某公园向某公司收取管理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游乐园实施管理,他们并非简单的租赁关系,公园还具有监督管理之责。被申请人某公司、文某没有在自旋滑车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在自旋滑车周围设置安全网等安全隐患,翠屏公园都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4条之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翠屏公司应当与某公司、文某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的错误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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