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5月31日下午,朱某驾驶轿车,徐某、王某分别驾驶货车一起开上高速去外地送货。上高速前,徐某、王某将两辆货车的前车牌摘下,并将后车牌遮挡。车行至某服务区时,三人商定由朱某、王某驾驶货车闯卡,徐某驾驶轿车在收费站出口附近接应。6月1日凌晨1时许,朱某、王某分别驾驶货车强行从一收费站ETC车道闯卡,将ETC车道拦车杆撞坏后逃离现场。徐某在该收费站外接应二人。经鉴定,被撞坏的拦车杆价格为1025元。两辆货车均严重超载,按规定其应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2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损害的财物数额小,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所以朱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撞坏的拦车杆价格虽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但行为人的闯卡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首先,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财产性利益同样应受刑法保护。朱某等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领取了收费卡,有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同义务,其闯卡逃费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债权请求权这一客体。
其次,抢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以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朱某等人的闯卡行为是通过剥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债权请求权的方式,间接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侵财类犯罪。
再次,财产取得方式的不同是侵财类犯罪的主要区别。抢夺的取得方式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主要是对财物实施暴力。而诈骗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且被害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自己的财产。抢劫要求对人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是趁收费员不备,快速通过ETC通道,显然未对收费人员的人身采取暴力,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虽然隐瞒了自己没有ETC卡而在ETC通道行驶的事实,但收费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免除其交费义务。相反是行为人强行撞坏拦车杆后逃离现场,其使用暴力的行为与“骗”明显不同,因此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朱某、王某撞坏拦车杆逃离现场,公然、强行逃避应交纳的2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徐某的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免责声明】:“唐山律师张宇”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张宇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擅长公司治理、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以及婚姻继承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一向以细致、踏实、严谨、敬业而颇受当事人好评。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见解独特,思维独到,具有处理重大、复杂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和能力。服务理念:以事实说话,以结果服人!是凭实力打拼而著称的律师,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法律服务热线:13363382339/18931515231
qq:2227320950
张宇律师微信号:zhangyu_lawyer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张宇律师办案心得:债权、债务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造成的,给对方留有空隙。面对这种情况,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指导当事人怎样去避免这些问题。
关注微信“张宇律师”(微信号zhangyu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宇律师网”)
执业律所: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张宇债权、债务律师,即时了解有关债权、债务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