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沈科律师 > 贩卖毒品被抓捕后查获的其他毒品如何定性处罚

贩卖毒品被抓捕后查获的其他毒品如何定性处罚

2015-03-24    作者:沈科律师
导读:贩卖毒品被抓捕后查获的其他毒品如何定性处罚(毒品犯罪研究) 【摘要】贩卖毒品犯罪是行为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

贩卖毒品被抓捕后查获的其他毒品如何定性处罚

(毒品犯罪研究)

 

【摘要】贩卖毒品犯罪是行为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人贩卖毒品交易现场被抓获后,除了交易现场被查获的毒品之外,又从行为人的住所,车辆内等查获其他毒品的,应根据实际案情对后查获的毒品定性,处罚。

【关键词】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毒品数量

 

贩卖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毒品贩卖犯罪时,对交易的毒品是明知的,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包括向他人出售毒品的行为和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时,被侦查机关抓获,除了现场交易的毒品之外,侦查机关对行为人的住所,车辆,库房,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时,可能还会查获行为人藏匿的毒品。对后查获的毒品该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这涉及贩卖毒品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两种毒品犯罪的区别。

贩卖毒品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两种毒品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要紧的客观方面。

一、贩卖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收取购毒资金。

贩卖毒品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交易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向对方出售,也可以是对方主动找行为人购买;交易毒品的交付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转交付给对方。在直接交付的情况下,毒品在交易的双方之间直接进行转移,没有其他中间人员。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则有居间人员参与,如果中间人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是贩卖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中间人不知或者不可能知道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有偿的。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到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到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如吸毒人员之间赠送、借食一定数量的毒品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贩卖的毒品的来源不定。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或者是替他人保管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认定主要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构成其他毒品犯罪时,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时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

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经过依法审批准许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所谓持有毒品,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管控和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无论行为人持有毒品是公开的还是隐秘的,都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即便是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管控和支配之下时,即行为代为他人保管毒品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毒品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依刑法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综上所述,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贩卖毒品并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后,除了交易现场被查获的毒品之外,又从行为人的住所,车辆内等查获其他毒品的,后查获的毒品应根据实际案情对后查获的毒品定性,处罚。如果行为人自己不吸食毒品的,则应认为行为人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将后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与交易现场查获的毒品合并计算毒品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并依法处罚。如果行为人自己虽然吸食毒品,但是后查获的行为人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的,则应认为行为人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将后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与交易现场查获的毒品合并计算毒品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并依法处罚。如果后查获的毒品数量极少仅可供个人吸食,经鉴定行为人又确实吸食毒品的,则后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行为人以贩养吸的,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 沈科律师办案心得: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商事活动愈发复杂。交易面临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不易把控,但是法律风险可以防控,法律风险决定交易的安全与否,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专业律师,真诚合作才能共创双赢。

    关注微信“沈科律师”(微信号shenke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沈科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沈科律师网”)

执业律所: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沈科律师,即时获得一对一专家律师咨询和帮助及专业高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