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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

2015-03-24    作者:张亚芝律师
导读:如何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

如何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动产交易属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规定,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也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虽然不动产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但如果不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则无法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所有权不转移、抵押权不能产生等),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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