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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人间蒸发” 债主向女方追讨败诉

2015-03-24    作者:张荆律师
导读:2013年8月,孙海一纸诉状将王露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让我还,那借条是我写的吗?”王露在庭审中一再辩称。5年前,王露高中辍学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宋宇,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2013年8月,孙海一纸诉状将王露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

“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让我还,那借条是我写的吗?”王露在庭审中一再辩称。

5年前,王露高中辍学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宋宇,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开始同居。

2011年宋宇准备开一家电脑维修店,但由于资金不够,宋宇找到了多年的好哥们儿孙海。孙海爽快地借给宋宇5万元,宋宇写下借条,承诺两年内还款。

然而新店开张后,宋宇的生意一直惨淡,他和王露的争吵越来越多,半年后两人分手,店铺也随之关闭。

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海找不到宋宇,便将王露告上法院。“他俩平时互称‘老公’、‘老婆’,宋宇向我借钱那天,王露也陪着他一起来的。现在我找不到宋宇,王露有义务还钱。”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5万元债务系宋宇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应当由其个人偿还,王露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时,另一方才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关系中的共同之债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宋宇向孙海所借钱款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王露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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