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无故调岗
劳动者被无故调岗,向公司讨说法未果。公司因劳动者不听从安排将其解雇,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如此随意?
李某在某光电公司担任模具课副工程师。2012年10月30日,公司发出内部人员借调通知,将其借调到其他部门。但李某对借调事项存有异议,未至新岗位报到。同年11月21日,公司向李某发出督导通知书,要求李某至新岗位报到,李某仍然未按要求报到。
次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为由,对其发出解雇通知书。随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当地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违背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故一审法院判令光电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比如劳动者违规。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调岗却未与当事人协商,引发纠纷导致合同被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岂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践踏,维权还要学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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