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人借了别人的钱却不主动归还。有时候,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密切,不好意思主张债权,或者是由于债权人的疏忽大意忘记讨债,导致借款人欠款不还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该怎么办?下文中资深债权债务律师将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超过一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因此,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要记住借款日期并在债务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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