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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的爱与恨

2015-03-24    作者:张灿辉律师
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衣食住行都随之改善,“三大件”从上世纪70年代的“手表、缝纫机、自行车”到80年代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再到如今的“房子、车子和票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私家车”就像“万元户”一样,从曾...

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衣食住行都随之改善,“三大件”从上世纪70年代的“手表、缝纫机、自行车”到80年代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再到如今的“房子、车子和票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私家车”就像“万元户”一样,从曾经的遥不可及变成了“家庭必备”。车子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安全、体面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副作用。且看下列案例。

 

案例一  代驾、搭便车

赵女士今年63岁,当初结婚时没有赶上“房子、车子、票子”。如今年纪大了,也赶一下时髦,自己虽然没有驾照,照样还是买了一辆自己心仪的小轿车。没有驾照怎么办?邻居老王不是有驾照么?老王当了一辈子的司机,现在退休在家,正好请他帮忙呗。老王的孩子们都成家立业了,正好闲着没事。这不,退休返聘,成了赵女士的司机。

2013年11月,赵女士需要去A地办事。老王是驾驶员。路上,碰到了邻居刘大妈,刘大妈要去的地方正好顺路。赵女士很热心,刘大妈就搭了顺风车。不幸是,在去A地的途中,老王驾驶车辆撞到了桥桩上,导致刘大妈和赵女士均不同程度受伤。虽然是不幸中的万幸,可是,刘大妈还是将老王和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共计数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大妈的赔偿请求。赵女士称,我自己还受伤了,我找谁去?

 

案例二  出借号牌

随着购车摇号中签难度的不断增高,许多人“屡摇不中”便打起了别的主意。吴某使用朋友王某的购车资格买车,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和王某一起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吴某与王某共同赔偿尹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案例三  套牌

王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总,坐骑是一辆奔驰**。2014年2月的一天,接到海南某地交警的电话,称他的车在哪里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大惑不解,他正在北京的家里过春节呢,怎么会在千里之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原来是肇事者套用了王先生的车牌。

律师点评

在熟人社会里,互相帮助是举手之劳,不想拒绝,也不能拒绝的事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乐于助人的人却成了冤大头。总之,法律对驾驶人或者车主赋予严格的义务——确保安全。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车子就是门面”,非常看重车子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等。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是虚荣心,就会采取各种手段达到目的。当然,套牌有很多种原因,不一而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套牌车主对套牌事宜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对套牌事宜知情、同意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生活更加舒心、安全、幸福,“私人律师、私人医生、私人财务师”将会成为最有价值的“三大件”!

  • 张灿辉律师十多年的办案心得: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不是每个人都已经组建家庭,但是,每个人都来自家庭。 一个人最终都要回归家庭。 修身、齐家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祝您身心和谐、家庭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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