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注重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尤其针对当前“小官巨腐”问题的严重性和“苍蝇式腐败”的日益凸显,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打击犯罪,力争做到反腐“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小官的腐败往往不那么引人注目,而且更具隐蔽性。河北马超群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类案件的发生值得大家深思。
案例一:倒在糖衣炮弹下的队长
案情介绍:练某忠,男,1971年出生,原系惠阳区拘留所教导员、惠阳区公安分局行动专业队队长。2010年至2012年,练某忠利用担任惠阳区公安分局行动专业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多宗涉黄、涉赌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通过伪造证据、制作虚假笔录等手段,对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人员降格处理,致使违法人员逃避处罚。同时,练某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赌档老板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6万元。2013年9月,法院判决练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刑期六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预防警示:为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有效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检察机关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治源”,通过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进一步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规定,对党风廉政教育的要求、对象、内容、形式、组织、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注重做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禁止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他人的贿赂,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二是坚持“治标”,通过强化监督堵塞队伍管理漏洞。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严格贯彻执行讨论决策机制,相关规章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墙上挂着、纸上写着、嘴上说着,必须切实贯彻执行,保障案件办理依法有序进行。三要坚持“治本”,通过明确权责切实保障规范执法。公安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到依法办案、有法必依、有章必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明确办案人员的权责范围,贯彻落实案件办理追踪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保障执法的规范性。
案例二:斩断伸向汽车下乡补贴款的黑手
案情介绍:刘某,男,1975年出生,原系惠城区财政局工贸外经发展股科员。谢某文,男,1979年出生,原系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办事员。卢某峰,男,1982年出生,原系惠城区横沥镇财政管理所办事员。
时任惠城区财政局工贸外经发展股科员的刘某在负责国家汽车下乡补贴工作时,与陈江财政所负责汽车下乡补贴工作的谢某文互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制作虚假的用户信息和材料,录入汽车下乡补贴系统,共同骗取汽车下乡补贴款人民币769838元。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刘某又与横沥镇财政所负责汽车下乡补贴工作的卢某峰一起,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汽车下乡补贴款192860元。卢某峰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虚报下乡补贴车辆2辆,骗取补贴款人民币9720元。2011年6月,法院判决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卢某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预防警示:刘某等三人,从有着大好前途的年轻干部堕落成职务犯罪分子,主观上是因为刘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理想信念淡薄,想不劳而获,把手伸向公款,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客观上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的缺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三:端掉沙霸背后的“保护伞”
案情介绍:朱某良,男,1961年出生,原系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他在担任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使犯罪分子多次顺利逃避处罚,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6.6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法院判决朱某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预防警示:检察机关认为,朱某良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为预防职务犯罪,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用制度去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取消幅度过宽、弹性过大的行政职权,防止和避免行政权滥用。建立群众监督平台,建立举报号码、电子邮箱、网络问政等平台,将行政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和反馈。强化法制意识、职业道德、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升人格修养,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
案例四:打掉公款填赌的“硕鼠”
案情介绍:罗某鑫,男,1974年出生,从2004年至案发前任惠城区汝湖镇农林水办副主任兼负责人,主管住房改造、扶贫款发放等工作。2012年开始,罗某鑫迷恋网上博彩,正逢惠城区财政局向汝湖镇180户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军烈家属下拨了住房改造资金537万元。罗某鑫利用职务之便,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先后上百次挪用该扶贫资金,并通过赌博网站将其中159万多元用于网络赌博和购买六合彩。案发后,罗某鑫仅退赃3.5万元。此外,在替政府选择五保户住房改造工程施工队时,罗某鑫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2013年11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罗某鑫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数额巨大,达人民币159.46万元,且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和购买六合彩。案发后,罗某鑫仍有156.96万元无法归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挪用公款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历时7个多月,每次挪用金额在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挪用次数达上百次。
预防警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因赌博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案件时有发生,打击此类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预防则更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罗某鑫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危房改造款、种粮补贴等资金,往往由于没有上级部门的硬性规定,资金虽由职能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但却无需财政部门做账监管。因此,必须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和发放,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要主动核实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努力做到职责履行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要跟踪实行到哪里。本版文字本报记者张雪萍通讯员任丽媛巫雪亮
专注刑事辩护律师 还无罪者一生清白:优秀的刑辩律师,具有挑战公权力的勇气和智慧,用抽丝剥茧之功分析每一份证据,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还无罪者一生清白,是刑辩律师的追求,为此,我们不能懈怠,刑辩律师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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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以勇气和智慧挑战公权力,排除非法证据,还无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