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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谨慎适用罚金刑

2015-03-24    作者:孙瑞红律师
导读:谨慎使用罚金刑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判处罚金。但是本人认为,判处罚金应当谨慎使用,以防止让无辜的人承担刑罚责任。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在未成年人触犯有关犯罪的时候,会涉及到...

谨慎使用罚金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判处罚金。但是本人认为,判处罚金应当谨慎使用,以防止让无辜的人承担刑罚责任。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在未成年人触犯有关犯罪的时候,会涉及到罚金刑。法院应当尽可能少的、甚至不判处罚金,因为未成年人尚不能通过工作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能力普遍比较弱,如果对其判处数额较高的罚金,意味着该罚金的实际承担人将是其监护人。但是其监护人是无罪的,而罚金又是一种刑罚措施。亦即在实际上让无罪的人承担了刑罚责任,有株连之义。

其次,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人的罚金。如果对一个死刑犯判处罚金,其本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自不必说。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对其判处罚金将会失去意义,因为法院执行不到财产,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对一个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死刑犯判处罚金,则本身就没有意义。

第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的罚金。应当考虑到犯人本人的挣钱能力及当时可供执行的罚款金额。如果这些都不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高不就低,必然导致更加恶性的后果。因为这样的罚金可能导致几种情况的发生,一种是犯人尽一切可能履行了罚金刑,但是当然再次进入社会的时候,空空如也,无法在社会上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会促使其再次犯罪。一种情况是,犯人走上社会后,一直担负着被法院继续执行罚金的压力,为了摆脱这种压力,完全可能通过犯罪获得财产进而缴纳罚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罚金有其家人缴纳,但这损害了责任自负原则,让无辜的人承担了刑罚责任。

第四,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意味着单位要把合法的收入作为罚金缴纳,因为非法的收入会被国家收缴。不管是对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都意味着会损害到无辜的股民或者员工的利益,这是实际上必然发生的,只不过罚金越低损害越小,罚金越高,损害越大而已。

所以,法院在使用罚金刑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执行可能性,不能想当然的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就高不就低,更不能让无辜的人承担刑罚的责任。唯有如此,法治精神才会在判决中闪光。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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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