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解释扩大工伤的范围,即把员工的四种情况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解释发布后,引起很多朋友热议。有些朋友说:“这一下好了,我可以放心买菜啦,我可以看父母啦,我可以看孩子啦,我可以到危险的地方去了,……”。
姚增坤律师认为:以上认为非常不妥,甚至会带来严重的不幸:
首先,无论如何出现工伤最痛苦的是员工自己。一旦发生工伤轻者痛苦,重者伤残甚至丢命也不鲜见。生命、健康是一切的基础。发生工伤别说给补偿,就是给高额奖励都不划算!一人出事全家痛苦,亲友都跟着吃苦受罪。平安才是最大的福!现代社会危险已是防不胜防,万不可掉以轻心!如果因为新解释麻痹了员工的防事故的意识,我看反而是害了一些员工。
其次,要准确理解新解释。新解释说的“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行政部门先认定。那么,行政部门是否认定也是个问题,行政部门如果没有认定,法院也不一定认定。到底事故发生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客观上认定确有困难。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再加上去特定的的地方,这都很容易使劳资双方产生纠纷。行政部门也不是神仙,有时候确实说不清楚。所以,即使客观上符合解释的标准,现实中是否被认定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次,在单位外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一旦进入仲裁诉讼必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因为容易发生认定上困难法院才出台解释,但不能因为法院出解释就不容易出现纠纷啦。工伤纠纷通常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如有一方不服就会诉讼到法院,法院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这“一裁两审”耗时大约1年。现在劳动仲裁前经常还要增加一个调节程序,这就变成4个阶段啦。这么漫长的诉讼仲裁非常难熬,跑官司非常心焦,还不一定赢。如请律师又得花钱。所以,还是以预防为主最高明!
总之,赔偿再多也不如有健康,打官司非常麻烦劳民伤财也不一定赢,现代化社会危险因素太多平安才是福,要珍惜平淡的日子!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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