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离职要求公司补发产假工资,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2007年年底,张某到日照某汽车公司担任生产资料管理员。2014年4月初,张某以汽车公司拖欠产假期间的工资为由离职。双方就相关补偿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汽车公司补发产假工资8648元。汽车公司辩称,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张某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未降低。所以,张某要求支付产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实,汽车公司已依法为张某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且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高于张某正常月工资数额。由此可知,张某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未降低,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所以,张某向汽车公司主张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单位无需支付产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因为女职工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所以主张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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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