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二个渎职失职犯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有如下二个特征:
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
一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是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是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是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八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006年,广西隆安县水利系统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罪案。
陆长耀在担任广西隆安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于1998年至2001年,违规决定挪用除险加固工程款、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增效灌溉示范工程款共532000元专项资金,在水利局下属单位原丁当试验站种植优良品种甘蔗和台湾大青枣,两个项目失败后,造成23万元经济损失。2007年3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陆长耀作出有罪判决。
这个案中,陆长耀对自己被判处有罪是很不服的,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公心才会违规决定挪用专项资金,没想到那两个项目会失败,更没有想到会造成23万元的经济损失,他既没有以权谋私,也没有假公济私,不应该判处有最。但他也不得不承认,他违反了专款专项的规定,他也无法否认他超越了职权,擅自决定自己无权决定的事项,而且给国家造成23万元的经济损失,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主要有如下二个特征:
☆①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②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主要有:
一是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二是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三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四是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三是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是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1997年,南海水利系统内就曾经发生一起典型的渎职失职案吧。
☆1997年,南海丹灶镇水利所以498万元承建荷村水闸工程,当时担任丹灶镇水利所所长兼任镇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的陈永安任施工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丹灶镇水利所雇请的施工队许多方面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陈永安对此放任不管。工程验收前,陈永安又违反规定擅自命令清拆水闸外围堰通水使用水闸,当水利部门进行验收时,水下工程已被水覆盖,荷村水闸因此成为“豆腐渣工程”。1998年6月29日当晚,荷村水闸发现闸内船室右侧斜坡有多处渗出浊水,身为镇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的陈永安赶到后,不采纳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提出的关闭人字闸门提高水位观察险情的报告。其后虽全力组织抢险,但为时已晚,合成水闸堤围终于崩决。水淹丹灶、西樵和三水三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亿元。陈永安事后因玩忽职守罪被当时的南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这个案中,陈永安之所以构成玩忽职守罪,首先是因为他在工作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当施工队在许多方面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时,当陈永安违反规定擅自命令清拆水闸外围堰通水使用水闸,使水下工程已被水覆盖时,当荷村水闸发现闸内船室右侧斜坡有多处渗出浊水时,陈永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荷村水闸因此成为“豆腐渣工程”,可能会造成水闸堤围崩决的后果,但他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次,陈永安玩忽职守的后果严重。按相关规定,只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陈永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3亿元。
3、渎职失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领导和群众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种固有观念,往往把贪污公款、收受贿赂视为最大的腐败,必欲惩之而后快,而把渎职侵权行为视为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失误问题。人们对行政机关中的一些懒官、庸官、昏官见怪不怪,他们的渎职行为也往往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实际上,渎职失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1)渎职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惊人。
☆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惊人,他们动辄就给国家造成数以百万、上亿计的损失,甚至因为一次渎职造成数百人的死亡。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渎职失职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渎职失职犯罪所造成的平均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原浙江省副省长,宁波市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高达11.97亿元。
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他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还有小小的陈永安因为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23亿元。
(2)渎职失职造成的人员伤亡也越来越惊人。
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造成的人员伤亡也越来越惊人,有的渎职失职犯罪甚至一次造成数百人的死亡。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渎职失职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
2007年8月13日下午,因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胡东升、总工程师游兴富和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人的玩忽职守导致凤凰县正在建设的一座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生命最珍贵,珍爱生命,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目标、最基本的要求。但对郑筱萸等渎职犯罪者来说,不仅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视为“粪土”,大肆侵占、浪费、损害,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大量损失,而且视他人的生命为“粪土”,他们因为严重的渎职,使无数人死于非命,使无数生命在渎职犯罪中消失。
☆从2003年到2006年,仅仅四年时间,使14000多人在渎职中失去生命,这难道不令人感到震惊吗。
14000人,不是因为天灾,而是因为人祸。在老百姓看来应当是为他们造福的人,因为工作不负责任,因为个人私利,却使他们一个个地失去生命。
也许,这14000多人当中,没有几个人知道他们是如何失去生命的,也不知道让他们失去生命的人到底是谁,他们的亲人,也很少有人知道使他们失去亲人的真正的罪魁祸首。
14000多人失去生命,10000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这其中,不知有多少老人因为亲人的突然变故,而无人赡养,甚至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落下病根、失去生命,也不知有多少孩子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无人扶养、失去求学的机会。
郑筱萸这样的渎职者会不会想到这一点呢?也许不会想到这一切的,也不会去想这一切的。如果郑筱萸等人有一点良心,有一点爱心,有一点公心,他们或许就不会如此胆大妄为,就不会如此滥用职权,更不会草菅人命。
一个人只要杀了人,不管什么原因,都会获刑,情节严重者,就会处以极刑。但是,渎职犯罪,虽然不是亲手杀人,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比亲手杀人还要严重,他们的情节,应当比亲手杀人更为恶劣。因为,他们的行为,往往造成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死亡,有可能是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人失去生命。
(3)为何说郑筱萸是因为渎职失职被判处死刑。
谈到渎职失职,很多人会立即想到贪污受贿,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许多渎职侵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给群众造成的伤害、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其实比贪污受贿行为的危害要大得多。
这些年来,尽管有一大批贪官落网,但官场腐败之风似乎愈演愈烈,贪污受贿数额与查办官员级别同步节节攀高。如果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以其544万元的受贿数额创造了当时中国贪污受贿数额和被处决官员级别的双纪录,过去没有多少年,这一在当时人们眼中叹为观止的“触目惊心”现象,现在已经成了“小儿科”。成克杰、王怀忠等被处决的高官,其违法金额都超过了千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违法金额则以数千万计算,现在有的贪官贪污受贿的金额,甚至达到亿元以上。
☆正是受这种“水涨船高”的心理态势影响,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贪官的死刑处罚标准有了更高的限制。虽然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从近年来各地所判处的贪污受贿案来看,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事实上已经没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
不过,郑筱萸这次被判死刑,似乎打破了前述惯例,实在令人回味无穷。
从金额上看,郑筱萸的受贿数额并不是太高,法院认定为640万元,郑筱萸本人对此也无异议。为什么这并不是太高的数额却被罕见地判处死刑呢?许多人认为,除了受贿金额,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这一判决:受贿及于受贿相关的情节和其给民生带来的巨大损害。
郑筱萸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家人大肆受贿,最严重的是,他以中央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最高主管之职,竟然直接和监管对象进行权钱交易,这种交易导致全国药品监管失控,药品监管制度几近虚设,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
众所周知,药品涉及到民生大计,国家之所以要专门设立食品和药品监管管理机构,就是因为食品和药品问题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的药品及医疗秩序极为混乱。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郑筱萸这样的腐败分子在国家药监局的胡作非为,显然是关键因素之一。
郑筱萸的受贿金额虽然相对而言不是很大,但因为他的受贿和渎职失职行为,使国家和民众蒙受了巨大损失。正是考虑到他胡作非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法院才向他敲响了死刑之槌!
其实,类似的案子并非只有一宗,郑筱萸在绝笔书中提到的被判死刑的县长,叫林世元,他的案子与郑筱萸极为类似,只不过正如郑筱萸所说的,他只是一个县级官员,与郑筱萸这个部级官员无法比。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人行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这座长约102米的中承式拱形桥,是綦江县城主要的人行桥,建成还不足三年。其突然垮塌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工程质量问题,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后经司法机关查明林世元在担任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和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虹桥工程违法建设,违法设计,违法施工,违法使用,从而造成特大人员伤亡事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林世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世元被判处死刑后,感叹道:“天国在向我召唤,生命之花即将枯萎,死亡与活着同在”,处于对死刑的恐惧与及其强烈的求生欲望,他举报了时任县委书记的张开科,被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立功,并因此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事实上,林世元所有的违法所得(含赃款)合计为13万元,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被判处死刑的受贿数额最低的贪官之一。实际上他被判处死刑的真正原因也不是受贿,而是因为他的渎职失职造成的危害太大。
司法实践证明,贪污受贿行为往往和渎职失职如影相随,像郑筱萸、林世元这样因为贪污受贿而渎职失职并导致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现象并非罕见。给郑筱萸、林世元敲响的死刑法槌,应当引起那些渎职失职者的极大警醒,他们应当明白:贪污受贿数额并不是死刑的唯一条件,渎职失职给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也是为他们量刑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涉及渎职失职,即使贪污受贿数额很少也可能判处死刑。
正因为郑筱萸认识不到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他才会感叹说“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正因为郑筱萸认识不到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他才会成为建国以来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第一个部级高官。
三、渎职失职犯罪的预防
要防止渎职失职犯罪的发生除了在主观上要充分认识到渎职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一是破除对渎职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的一些错误心态;三是健全和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四是工作要认真负责,不能马虎大意,敷衍了事。
1、破除对渎职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的错误心态。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渎职失职犯罪者有“钱不入腰包不犯罪”和“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1)“钱不入腰包不犯罪”的错误心态。
许多渎职行为人在钱不进腰包不犯罪、为地方经济发展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职责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却仍为小团体和地方利益,劳民伤财搞所谓的政绩、发展,甚至欺上瞒下越权违法操作。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就美其名曰以“为了发展经济交点学费”等为自己开脱责任。
例如: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00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
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实际上无非就是想表明,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由于秉持着这样一种荒唐的逻辑,吴洪明在安徽省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在一起土地审批过程中,大笔一挥,强行“变通”土地出让政策,导致国家损失6400万。
按理说,一个官员犯了事,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应该在心理上有一定的负担,并为此愧疚自责,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洪明自案发以来,几乎很少为自己滥用职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自责——在他看来,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是为了“招商引资”,是从“大局”出发,是理所当然的。这就值得深思了:难道“招商引资”就能置国家和人民财产于不顾,违规贱卖国有土地?难道从“大局”出发就能无视法律尊严,滥用手中权力?在许多人看来,这种“大局观”只不过是一些贪官推脱责任、避免处罚的借口和遮羞布,
(2)“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许多渎职行为人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不应该小题大做。他们认为郑筱萸为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是个特例,就像郑筱萸在绝笔书中所说的那样,他这个岗位太重要了,他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才会被判处死刑。而大部分渎职者并没有受到重罚,刑法对渎职犯罪的量刑也很轻,渎职失职行为的代价太小了,没什么大不了,如果有这样的认识就大错特错了。
☆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曾对一起渎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这个被告人叫王盛,他因为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据了解,因为渎职犯罪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全国尚不多见。
事实上,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埋单”,早就有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物权法更是加大了对国家财产保护力度,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只有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远离牢狱之灾。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待你的将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光要坐牢,还要赔偿财产损失!
对于水利部门来说,克服上述错误的认识和心态显得犹为重要,因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水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仅损害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而且可能严重威胁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威胁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威胁到成千上万人的饮水安全,如果水利工程出现安全隐患,还有可能让成千上万人失去生命。
2、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郑筱萸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的目中无“责”,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国家药监局在2001年到2003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涉及到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十几亿中国人用药安全。但面对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等规章制度,大笔一挥,就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他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正如郑筱萸在绝笔书中所说的,他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例如: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爆发,齐齐哈尔制药二厂制造的假药流向8省,夺走了10几个人的生命,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个帐当然应该记在郑筱萸头上。
☆ 水行政部门的职能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影响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影响到成千上万人的饮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避免失职渎职犯罪,一定要依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等涉水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在水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要切实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擅自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置排污口、擅自取水、非法采砂,违法取土、人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直接影响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水事违法行为,一定要按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和认真查处。否则的话,一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2008年3月,惠州博罗县水利局副局长因黄志梁因玩忽职守被立案侦查就是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不认真查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2007年8月,博罗县水利局针对东江博罗河段河砂非法采砂比较严重的情况,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按照县里的部署和要求,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东江河边设立检查点,专门对东江博罗河段进行监控,并制定了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黄志梁作为分管负责水政监察大队的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采砂行为监管不力,没有严格要求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尤其是重要节假日期间没有安排人员值班巡查,致使博罗东江大桥附近的河砂被大量盗采,严重危及该大桥的安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流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去年佛山发生了轰动全国的“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
这起事故主要是运沙船违规操作,驶入非主航道撞上桥墩所致,没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值得我们警惕。假如造成九江大桥三个桥墩倒塌的原因不是运沙船违规操作所致,而是因为河砂被大量盗采,严重危及该大桥的安全所致,那么水利部门就可能有人被追究渎职失职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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