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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长与女下属被捉奸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2015-03-24    作者:张荆律师
导读:民宗局长与女下属被捉奸达州网友“wy862988”5月16日在达州当地论坛“凤凰山下”发帖中称,万源市民宗局局长王源忠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权谋私,生活腐化堕落。该网友在帖子中称,王源忠在任竹峪镇党委书...

民宗局长与女下属被捉奸

达州网友“wy862988”5月16日在达州当地论坛“凤凰山下”发帖中称,万源市民宗局局长王源忠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权谋私,生活腐化堕落。该网友在帖子中称,王源忠在任竹峪镇党委书记至今,与一名叫陈某某的女子勾搭成奸。由于王源忠妻子长期在成都生活,借此机会,他经常将陈带到家中,每周至少3次,并在5月14日晚上11点被捉奸在床,该网友称自己有人证及录音证据。

该网帖发出仅数小时,万源市委宣传部就在帖子中进行实名回复称:“万源市委高度重视,目前,万源市纪委已介入调查。”

19日晚,万源市委宣传部通报:万源市委已研究决定,给予王源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内外一切职务,撤销其万源市政协委员资格。

律师点评: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民宗局长与女下属被捉奸,从家庭婚姻的角度来讲也是违法的。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1、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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