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初,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通过群众获悉,一孙姓男子在京有涉毒嫌疑。经工作,禁毒总队会同东城分局于8月14日,在东城区将孙某(男,36岁,北京人,助理),陈某某(男,32岁,香港人,演员,尿检呈大麻类阳性)、柯某某(男,23岁,台湾人,演员,尿检呈大麻类阳性)等多名涉毒人员查获。经初步审查,陈某某、柯某某对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随后在陈某某住所内缴获毒品大麻100余克。警方连续工作,于次日凌晨在西城区一小区内将涉嫌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33岁,北京人,无业,尿检呈冰毒、大麻类阳性)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大麻11克。
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柯某某因吸食毒品被东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据平安北京通报柯震东吸毒行政拘留14天,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那为什么一个是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拘留,很多朋友对此表示很疑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其中缘由!
如果是单纯自己吸食毒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按条例规定将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其违法行为并未达到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所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毒品危害就在身边,拒绝毒品要从远离第一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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