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合法性——多处出现不合法约定
1、有关协议书中约定项目审批文号违反了最新法规规定;
《协议书》一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最新法律规定:项目的立项方式,除了批准方式外,还有核准方式以及备案方式。
2、有关保修义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上述约定表明,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修复,否则承包人可以不修复。显然,该约定与《建筑法》规定的承包人需要履行保修义务之法定义务相违背。
3、有关缺陷责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除了住建部曾经在发文中提及外,并没有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中出现,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国外缺陷责任制度与我国保修制度的关系。
十三、关于其他新约定
1、14.4最终结清;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上述约定需要与提出索赔的期限约定结合起来理解才知道其中意义,即最终结清后,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2、19.5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该约定是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的约定,超过该期限将无权提出任何索赔。当然,该约定是否有效存有争议,有人认为该约定因违反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无效。
3、关于竣工验收中提及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计划之约定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该约定系从99版FIDIC红皮书引入,约定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有利于承发包双方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关于99版示范文本及之前版本,人们一直认为,竣工验收通过是指整个工程没有任何缺陷、没有任何遗漏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倘若有些细微缺陷或者不影响使用的工作也需要修补完善或完成后方能算验收通过。显然,这种约定不具有科学性。因为一个工程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小瑕疵或者未完工作,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就可以投入使用,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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