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草案正在调研论证中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近日在“反家庭暴力工作基层骨干培训班”上致辞时介绍,中国政府始终执著推动反家暴立法工作,在国家、地方立法方面都取得显著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在进行调研论证工作。
11月17日至19日,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国妇女署、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共同主办,全国妇联权益部、国际部支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基层骨干培训班”在北京举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妇联权益部原部长、法律帮助中心原主任蒋月娥主持。
甄砚说,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她希望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早日出台,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反家暴工作机制。相关机构要树立优先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工作理念,建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唤起家暴受害人的主体意识,积累试点社区的实践经验,推进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化。
本次培训的最大亮点是首次“以家暴受害人为中心”,通过参与式培训引导学员互动交流,传授应对家庭暴力的理念、方法和技巧。此外,几位家暴受害人还现场讲述了自己的真实遭遇,专家通过剖析案例,向学员们讲授帮助受害人说出真相、搜集证据、获取帮助、依法维权的具体方法,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和调解方法,以及多部门行动计划设计方法等。
全国妇联权益部、国际部相关负责同志、在京有关部委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律师、NGO组织代表,来自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陕西10省(市)的12个县的基层妇联干部、医生、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及家暴受害人、倡导者、志愿者等150余人参加了培训。【法制网】
反家暴立法草案出炉离婚期性侵妻子是强奸
备受关注的反家暴立法终于有眉目。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记者翻阅草案发现,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的都属家暴,而恋爱同居时有暴力行为等都可以按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参与本次立法研讨会的多位专家表示,草案对家庭暴力定义、预防、救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的规定有了十分明显的突破,对正在致力于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条例的广东有启发作用,广东可更加细化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条例。
草案除了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外,还专门列出“准入条款”:“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份全国性的立法草案在家庭暴力定义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各种家暴情形;对于恋爱、同居时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依照家暴情形进行处理的规定更是一大亮点,“建议在立法时一定要保留这一条,也建议广东在出台地方性条例时也加入相应条款。”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妇联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并起草了《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已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C类立法规划。有专家曾提出,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稿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加入“冷暴力”的内容,对此卓冬青表示,“冷暴力”根本无法明确界定,因此也无法在家暴中明确体现。但卓冬青表示,根据现实情况,全国反家暴立法可以考虑将“经济控制”也列入家暴的定义范畴。
此外,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草案也明确对于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时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
对此,草案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非表示,此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同时解决了家暴“举证难”、“立案难”等困难。
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东莞二院民一庭副庭长段雅荣告诉记者,从目前的法律程序上,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尤其是离婚诉讼,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并不愿离婚,便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记者留意到,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或许能解除这样的尴尬。草案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羊城晚报】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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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