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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给小三的钱,离婚时女方能否要回来?

2015-03-24    作者:曹成律师
导读: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通过ATM转帐给小三儿数十万元,离婚后,女方发现了这一事实并且拿到了直接证据,于是开始起诉要拿回这些钱!婚前一方偷偷给小三的钱,离婚时另一方起诉返还时应该以谁为被告?能够拿回全部还是只能...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通过ATM转帐给小三儿数十万元,离婚后,女方发现了这一事实并且拿到了直接证据,于是开始起诉要拿回这些钱!婚前一方偷偷给小三的钱,离婚时另一方起诉返还时应该以谁为被告?能够拿回全部还是只能拿回一半又或者拿不到一分呢?曹成律师将通过下面的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案情:丈夫离婚前给小三钱,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原告(女方)起诉时称:原告与第一被告(前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原告发现男方在离婚前就和第三者保持长期的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男方曾先后数次给予第二被告(第三者)巨额钱款,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0日,男方通过转帐给第三者20余万元,原告与男方离婚后不久二被告即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其作为涉诉财产的共有权人,对涉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是为了保持婚外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这种维护婚外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是无效赠与,应由实际占有人返还,故请求法院判决第二被告退还245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其与男方没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为有共同的遭遇,谈话比较投机因此组成了新的家庭; 2007年向男方借款245900元确有此事,但属于借款关系,并且已经归还了12万,尚欠125900元没还。另外,原告的主张属于物权返还请求,本案中的借款关系属于债权,不存在返还的可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方辩称:其向第三者卡中转帐245900元的事实是借款。本案中,我不应当以被告身份出现,而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和三人,第三者已经归还了12万,且让我用于家庭支出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原告钱款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第三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2459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四个:

1、谁应该成为被告?是只告第三者,还是把男方和第三者一起告?

2、案由是什么?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无效,还是返还原物?

3、是主张全部返还,还是主张返还一半?

4、被告辩称已经归还12万是否成立,是否用于与原告的共同生活?

曹成律师提示:(咨询电话:139-1148-3848)

首先,配偶一方给第三者钱款财务的,要有直接证据。最好是网银转帐记录,因为这样能直接看汇款人和收款人;另外,网购送货单也能看出购买人和收货人信息。如果没有这样完整的,直接的证据,还需要录音、邮件或者短信等证据来补强。

其次,要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这些辅助性证据对法官形成内心的确认,非常重要。

最后,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因案情而定,并不是所有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物的案件都支持全部退款。中国不是判例法体制,还是讲究一事一议的。

本案例涉及到的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曹老爷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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