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所以不少交易当事人都容易将两者混淆。那在法律上,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资深的律师提醒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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