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9月17日王某与美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仓管员职务,2012年11月9日,美达公司以王永康在工作中屡次犯错并消极怠工,已受到三次记过处分为由,依2012年《员工工作规则》第三章第五节第一条、第九章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诉称美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
美达公司辩称:1、美达公司2012年5月18日出具的公告、5月16日的客户D/N承认审核单,证明王永康在出货时,数量短少,颜色出错,造成美达公司损失3160欧元及空运费7856元。2、美达公司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公告、3月23日快递出口申请单,证明王永康出货时出现误发错误,导致美达公司损失空运费用9680元。3、美达公司2012年11月8日的公告、11月8日的内部联络单、美达公司11月6日的检讨书、案外人李锐的检讨书,证明王永康在2012年11月6日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办公区域嗑瓜子),被记小过处分。4、美达公司2012年11月9日的公告、王永康和张成方等三人出具的9月5日的GIG总经过、李胜林出具的出货说明,证明2012年9月5日因为王永康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货物短缺,鉴于王永康工作中屡次犯错,消极怠工,扰乱仓库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美达公司经过征求工会意见,依法给予王永康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举证王永康2011年下半年度的绩效考核表,证明王永康在该考核中被同事征求意见为表现最差,纪律观念薄弱。6、美达公司2008年9月1日《员工工作规则》,该版本有王永康本人签字和工会盖章。其中第三章第五节第一条第二款、四款、五款、八款,规定一年内累计记过两次以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态度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经过王永康签名并通过职代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属合法有效之公司内部制度。美达公司2012年1月1日《员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版本由工会盖章。
【法院审理认为】,美达公司举证的2012年《规则》,有美达公司及工会盖章,并经美达公司仓库部门员工签字确认,可以认为该《规则》已向美达公司仓库部门公示,包括王永康在内的仓管人员应当知道。故该《规则》可以作为美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根据该《规则》相关条款,劳动者在同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两次,美达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美达公司举证的公告,美达公司向王永康作出的前三次处罚均为记小过,且王永康对于2012年5月18日、11月8日两次违纪情况不予认可。对于王永康消极怠工,威胁主管,扰乱仓库正常工作秩序,态度严重偏差等行为,美达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美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王永康存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情形。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美达公司解除与王永康的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美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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