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一)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二)无效宣告理由: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四)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
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五)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二、怎样增加专利无效宣告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