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国优先权的作用有哪些
本国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1年的作用。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二、外国优先权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时,要求享有其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那一国家与我国就优先权事项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承认优先权。
所谓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实际上是指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某一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在其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末就优先权事项与其他国家签订专门的协议,也尚未按照互惠原则承认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因此,在判断外国优先权请求的先决条件时,只要申请人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并且在巴黎公约的某个缔约国提出首次申请,其向我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就可以享受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