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有哪几类?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1、 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也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的技术的一种许可。专利权人发出独占许可证之后,不仅没有权利再向第三方发放任何其他许可证,而且连自己也无权在该许可证包括的范围内(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所划地域内及许可证所列的权利内容所涉及的领域内)实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专利了。反过来,被许可人倒有权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排斥包括专利权人的一切人使用有关专利。在发现侵权活动时,被许可人也有权自行起诉。
从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它很有些像专利权的转让。确实已经有一些国家在贸易活动中,把独占许可证视为专利权的转让。由于授予的权利很广,所以独占许可证的使用费较高。只有当被许可方从生产竞争与市场效果上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某个地域内独占有关技术,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如果在同一国地域内根本没有生产同产品的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实力远远不可能通过采用相同技术而超过被许可人,那么就没有必要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同样,专利权人也只有认为在某一地域内把自己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权利统统授权给别人后不会使自己陷入被动,才肯发放这种许可证。
2、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也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几乎相同,两者关键性的区别在于:独家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仅享有排除许可人之外的一切人的权利,就是说,许可人仍保留了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3、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为“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人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如果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特别指出它是独占的或其他特有性质的,则均应被看作是一般许可证。专利权人在向某一方发出一般许可证之后,仍旧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项专利向其他人发放许可证,同时也仍旧有权自己实施或销售专利产品。而被许可人将按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产品之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在一般情况下,连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也没有。正因为专利权人保留了较多权利,被许可人得到较少的权利,所以这种许可证的使用费都比较低。
一般许可证并不一定在整个专利保护期内都有的;被许可人也不一定有权在整个专利有效地域内使用该专利;而且,被许可人不一定取得了专利权中所包括的生产及销售等全部权利——专利不可以部分转让,但可以部分许可。所有这些,都会依合同条款的不同规定而不同。
4、分实施许可
分实施许可也称为“分售许可”或“分许可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依合同规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方的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专利。这种许可相对于原许可合同而言,在原许可合同的基础上产生,故称之为分许可合同。
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决于其和许可方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的约定。只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了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被许可人和其他人签订的分实施许可合同才有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此做出约定,一般认为被许可方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另外,许可方有权从分实施许可中获得报酬,一般情况下,许可方会和被许可人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许可方应从分实施许可中收取的报酬比例。
5、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又称“相互许可”,即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施许可。在该种实施许可中,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是两项不同专利技术的拥有者,其结果是双方各自实施对方的专利技术,双方既是对方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又是对方专利实施的许可人。交叉许可一般在三种情况下使用:
1)由于现代技术是错综复杂的,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乙项技术中包含着甲项技术的某种潜在成分,而甲项技术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必须同时实施乙项技术,但这两项技术都分别由甲、乙两方独立占有着。乙方要实施自己的专利就可能侵犯甲方专利权,甲方要使自己的专利在实施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又可能侵犯乙方专利权。为了彼此都得到好处而不陷入僵局,甲、乙双方往往达成协议,都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这种“协议”,就是交叉许可。
2)在技术贸易中,有的许可证规定:如果被许可人将来(在合同有效期内)以许可人的技术为基础做出了革新发明并取得新的专利则必须首先把新专利的使用权许可给原许可人;而原许可人在发放许可证后,如果自己改革了有关技术,则也必须把它继续许可给原被许可人使用。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为“反馈条款”,日后按该条款而产生的互相许可实施新技术的许可证,叫做交叉许可证。
3)大企业之间订立技术协议,规定各自做出的发明(无论取得了专利还是作为Know-How保密)都应许可对方使用,这也是一种交叉许可。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哪些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实施许可的种类
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对专利的实施权,是独占的、独家的;还是普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2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
专利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可以是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间,也可以是专利权有效期间中的一部分。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
对于实施的地域范围,实施许可证的效力可以及于专利权的整个有效地域范围,也可以只及于该地域范围中的一部分。因此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
3专利使用费的支付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讲,收取使用费的数额,占使用该专利技术所获利润的10%~20%左右是合理的。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
1)一次总算支付。在合同中一次算清应支付的费用数额,付款方式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一般用于质量有保证、高技术的实施合同。这种支付方式,对于被许可方风险较大。
2)提成支付。使用费的数额按照技术使用的效益来确定,一般是一年支付一次。
3)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在提成支付的情况下,供方往往要求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时,或者在合同生效时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之为“入门费”,然后再按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专利使用费。
4技术改进的继续提供或者反馈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合同有关的技术作出改进,因此在合同中,对技术改进的所有权、使用费和申请专利等问题应作出规定。许可方将其技术提供给被许可方,称为“继续提供”,受方将其技术改进通知供方,称为“技术反馈”。无论是继续提供还是技术反馈,都需约定。
5担保和保证条款
供方应当保证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被许可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履行传授技术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和可靠的;并明确保证提供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6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