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实施权的大小,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者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的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使用,还要求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独占实施许可实际上有不可避免的缺点,比如它对专利权人的限制较大,专利权人只能从许可费中来收取成本及收益,风险较大。另外,独占实施许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二.专利权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1 缴纳年费的义务。
按期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当发明专利的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则必须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直到被授予专利权。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预缴。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就不再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即指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也可以称为专利权人的义务。
3 正确行使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 接受计划指定推广应用的义务。这是指专利权人有义务接受国家计划允许指定单位实施,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特殊之处,其他国家一般是不承担这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