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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第633号

【颁布时间】 2013.01.30

【实施时间】 201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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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更好实施本法,2002年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该条例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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